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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的通知
 (青政发[2003]34号 2003年4月28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营造我市金融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加大金融业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切实维护我市的金融安全和经济安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创建金融安全区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2〕5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创建金融安全区活动重要性的认识
  近年来,我市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关于金融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深化金融企业改革,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全市金融秩序出现了根本好转,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有力地支持了我市经济的健康发展。但也应看到,当前我市金融业的改革和发展还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金融监管需进一步增强;国有金融企业改革力度应进一步加大;地方金融机构经营仍比较困难,存在潜在风险;逃废债务行为较为严重,金融案件时有发生,社会信用问题突出,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加入世贸组织后金融领域对外开放的新形势。因此,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牢固树立金融是现代经济核心的观念,进一步统一思想,转变观念,与时俱进,立足发展,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共同营造良好的金融环境,促进我市经济更快更好地发展。
  二、明确目标,突出重点,确保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我市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力争用3至5年的时间,在全市范围内建立起以“依法经营、规范管理、诚实守信、综合治理”为主要内容的金融工作体系,形成一套识别、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的有效机制,把我市建设成为“社会信用观念强、金融资产质量高、无突发性和持续性支付风险、金融运行秩序良好”的金融安全区,为全市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金融环境。围绕这一目标,突出抓好以下几项重点工作:
  (一)结合各自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市财办、市银行监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制定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抓好督促落实。各区市政府要按照全市的统一要求,全面分析当地金融业所面临的形势,抓紧制定各自的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方案。
  (二)严格依法规范企业破产、改制程序,采取有效措施保全银行债权。在调整改制过程中,涉及金融单位债权的企业应主动与债权金融单位就债权债务进行协商,有关部门要严格依法规范企业破产、改制程序,审批前须商请债权金融单位参与论证并征询其意见,以防止和避免借改制之机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发生。加大对金融案件的执行力度,对具备偿还能力的企业,其主管部门应督促其履约。对恶意逃废债务和悬空银行债权的企业,要通过行政、资金结算限制、媒体曝光等方式进行制裁。要积极鼓励支持金融单位改善资产结构,加快处置不良资产,优化资金投向,为争取中央银行再贷款创造条件。要研究有关政策,降低金融单位处置抵债资产的成本,提高资产处置效益。要充分发挥金融债权管理联席会议和银行同业公会的作用,建立健全逃废债务企业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公布逃废债务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名单,在社会上形成严厉打击逃废债务行为的氛围,防止新的逃废债务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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