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积极支持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和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经营权。企业进出口经营资格实行统一的标准和管理办法。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和机电产品生产企业不低于100万元)的生产企业可申请自营进出口权。注册资本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外贸企业,上年进出口总额达到5000万美元或出口额达到3000万美元,经申请可赋予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权;上年出口额达3000万美元的经营机电产品及设备为主(占年出口60%以上)的外贸流通公司,经批准可取得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经营权。
七、加大科技、教育支持力度,吸引和用好人才
(四十一)以科技成果作价出资的,一般科技成果的入股金额可占注册资本的20%,高新技术成果的入股金额可占35%。对具有自主的知识产权、可形成较大产业规模的高新技术成果,其出资总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以及合作各方另有约定的,可不受35%的限制。
(四十二)公司设立、变更登记,国有企业改制、科研机构转制或分类改革时,职务成果或职务发明专利作价入股,可在该技术股份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由科技成果完成者、专利发明人和成果转化的主要实施者持有。
(四十三)高新技术成果作为股权投资的,其成果完成人可获得与之相当的股权收益。凡属政府全额资助的项目,从项目成果实施之日起3年内,根据成果折价入股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该比例60%的股权收益;3年后可享有不低于40%的股权收益。凡属企业自主开发的高新技术成果作为股权投资的,成果完成人根据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前3年可享有不低于30%的股权收益,后3年可享有不低于该比例20%的股权收益。
(四十四)在实施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要依法对研究开发该项技术成果的完成人和为技术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者给予奖励。其中,以技术转让方式将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转化的,可从技术转让取得的税后净收入中提取25%用于一次性奖励;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方式实施转化的,在项目成功投产后的连续5年内,从实施该项成果的税后净利润中提取不低于8%的比例用于奖励。在科研开发和成果转化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所奖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