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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三十四)逐步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合理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对已建成投产的污水处理企业按照补偿成本和合理赢利的原则并考虑用户的承受能力,逐步将污水处理费调整到合理的水平,合理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完善垃圾处理收费政策,推行城镇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三十五)分级制定国家级、省级、市(县)级风景名胜区门票价格。非商业性投资的风景名胜区和公益性公园门票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逐步推行公益性公园免收门票。
  (三十六)实行鼓励投资的收费政策,促进基础设施建设。对所有投资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市政建设配套费;对其他建设项目,按《贵州省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收取。
  六、扩大对外开放,拓宽外来投资渠道
  (三十七)扩大外商投资企业在我省的投资领域。外商投资农业、林业、水利、交通、能源、市政公用、环保等基础产业或基础设施建设,矿产、旅游等资源开发,建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享受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的各项优惠政策。鼓励利用国内外资金改造传统产业;积极争取国家将我省作为银行、外贸、商业零售、保险、中介服务、电信、运输等服务贸易领域对外开放的试点省区。
  (三十八)外来投资企业在我省的投资方式不受限制。鼓励外来投资者在我省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开发,除现行的合资、合作、独资外,还可采用收购、兼并、参股、控股等方式参与国有企业和其他所有制企业的嫁接、改造和重组;鼓励外来投资者对旅游景区(国家有明文规定除外)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特许经营、经营权公开拍卖、租赁等方式进行投资开发;鼓励外来投资者与我省民营企业以及科研、教学机构合资、合作,进行科研开发和设立研发中心;鼓励外来投资者设立行业性的投资公司、风险投资公司等;允许外来投资企业对土地进行成片开发,对优势资源进行区域性综合开发。
  (三十九)放宽外来投资者在我省设立企业的条件和持股比例。外商投资基础设施、优势产业和高新技术项目,可放宽投资股比限制。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商业项目,经营年限可放宽至40年,注册资本可放宽至3000万元人民币。在华外商投资企业来黔投资,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外资比例不低于25%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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