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黔府发[2003]17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中西部地区发展,是党中央高瞻远瞩、总揽全局、面向新世纪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政策措施,促进贵州经济和社会发展,现将我省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设在我省以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3年至2010年内,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民族自治州、县内除国家明令禁止、关闭和限制的企业外,内资企业在2003年至2010年内,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已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不满3年免征2年减半征收的,可再延长至期满;凡减免税款涉及中央收入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需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10年。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在2003年至2010年内,外商投资企业5年内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外商投资企业自建的房屋或购置自用的新建房屋,自建成或购买月份起,5年内免征城市房地产税。中方投资者以自有房地产作价与外来投资者合资、合作、兴办开发性生产性项目,在办理房地产过户时免征契税。
(五)省内公路国道、省道建设用地,以及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修建的国道、省道以外的其他公路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免征耕地占用税的范围限于公路线路、公路线路两侧边沟所占用的耕地。上述免税用地,凡改变用途,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当自改变用途之日起补缴耕地占用税。“西电东送”及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