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计委、市工商局等
部门北京市食品放心工程第二阶段实施方案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3]2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计委、市工商局、市商委、市农委、市卫生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农业局制定的《北京市食品放心工程第二阶段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六月十四日
北京市食品放心工程第二阶段实施方案
(市计委、市工商局、市商委、市农委、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卫生局、市农业局 二00三年五月二日)
根据《
北京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市政府第117号令),为巩固“食品放心工程”第一阶段工作成果,加强食品市场监督管理,坚持标准,严格准入,按照市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重点监督管理的食品名录
第二阶段实施重点监督管理的食品有牛羊肉、禽类、水产品、熟肉制品、乳品及乳制品、豆制品、酱油、食醋、饮用桶装水、大米、小麦粉、食用植物油共12大类。
二、主要措施
(一)实行食品销售备案制度。
列入本市重点名录的食品及其生产者的下列信息,由市工商局统一汇集和公布:
1.品名、品种、规格、商标;
2.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3.生产者获得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及其他专项许可的情况。
列入重点名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已依法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向市工商局提供前款信息;未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生产经营者按照前款内容直接向市工商局申请备案。
(二)实施防伪追溯制度。
建立北京市“食品放心工程”数码防伪追溯系统(以下简称防伪追溯系统),实施防伪追溯制度。熟肉制品、乳品及乳制品、豆制品、饮用桶装水等列入重点名录的食品生产企业自愿进入防伪追溯系统,使用北京市“食品放心工程”防伪追溯标识。进入防伪追溯系统的食品生产企业名单由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向社会公布。对使用北京市“食品放心工程”防伪追溯标识的食品,实施防伪追溯制度。
(三)实行《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