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考核结果的运用
11.反馈考核结果。考核结束后,考核部门要将考核结果及时反馈给干部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和干部本人,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充分运用考核结果,不断提高领导干部理论学习的自觉性和实效性。
12.健全学习培训档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分级健全干部学习培训档案。对干部脱产进修、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和在职自学以及理论学习的考核结果及时记入本人档案。在考核或考察干部时,应查阅其学习培训档案。
13.把理论学习情况作为干部培训、选拔、考核的重要依据。在选派干部出国出境进修时,要查阅理论水平考试成绩。在撰写干部考察材料时,要把理论学习的情况作为评价干部思想政治素质的重要内容。未达到《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培训时间要求的,应视情况作出暂缓讨论或在试用期完成培训的处理安排。
六、考核的组织领导
14.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加强对理论学习考核工作的领导。党委(党组)要把理论学习考核工作作为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作为创建团结、廉洁、开拓“好班子”的一项重要内容,给予高度重视。“一把手”和分管领导要按照考核制度和有关规定,严格要求,对照检查,确保领导干部理论学习的任务和措施落实到位。
15.领导干部在党校、干部院校及其他培训机构脱产培训期间的考核,一般由培训机构组织实施。对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的考核,由上级党委宣传部门会同组织部门实施。在职自学的考核,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各级党委组织实施。理论水平考试由市组织部门组织实施。党委组织部门要认真做好各种考核结果的综合使用工作。
16.各区委、市直各局以上单位党委(党组),要在每年12月份对领导干部理论学习考核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抽查或检查,对理论学习的成效作出年度评估报告,报送市组织、宣传部门,以总结经验,表彰先进,督促后进,不断推进领导干部理论学习考核工作。
市管企业及市属一、二类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和中层管理人员的理论学习考核工作,可参照本实施意见,制定相应办法。
2003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