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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监察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出让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工作纪律规定的通知

  (一)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土地,未经有审批权限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集体研究,擅自确认标底、拍卖保留价、挂牌底价;
  (二)违反规定低价出让土地或随意减免地价;
  (三)违反有关保密规定,泄露标底、拍卖保留价或挂牌底价;
  (四)不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土地供应计划及土地供应信息;
  (五)遗失、损毁或外传涉及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有关文件、资料;
  (六)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
  五、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采取暗示、授意、指使或行政手段,以打招呼、批条子等形式指定供地对象、供地位置、供地面积、供地用途、供地方式、供地地价等,干预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二)违反规定接受有可能影响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的宴请;
  (三)参与参加投标、竞买、摘牌单位、人员出资的娱乐、旅游等活动;
  (四)接受参加投标、竞买、摘牌单位、人员赠送的礼品(包括礼物、礼金、有价证券等),不按有关规定上缴;
  (五)接受参加投标、竞买、摘牌单位、人员提供的其他便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六、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需要给予政纪处分的,按照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违法行政行为行政处分若干试行规定》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建议有关党组织进行处理;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监察机关依法对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中的行为进行监察,根据检查或调查结果,提出监察建议或作出监察决定。
  八、各有关部门对本部门在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中发现的违反有关规定的问题,要及时依法进行查处;对需由其他部门进行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或者依照有关规定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移送时,应当将对违法行为的认定结论,本部门在权限内作出的处罚决定,提请被移送部门依法处理的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关证据材料等,一并提交给被移送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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