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监察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
印发北京市出让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工作纪律规定的通知
(京监发[2003]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日前,《北京市出让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工作纪律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监察局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00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北京市出让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工作纪律规定
为严明纪律,加强监督,确保本市出让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土资源部《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纪律规定。
一、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关于出让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的各项规定。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利用国有土地进行商业、旅游、娱乐、写字楼及商品住宅等经营性开发的项目用地,必须进入北京市土地交易市场,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
二、在土地出让或土地使用中,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和原国有土地使用权拥有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以协议方式出让经营性土地使用权,规避土地入市交易;
(二)对以划拨或协议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采取独资、联合、合作、作价出资等方式进行经营性项目开发,改变土地使用性质,规避土地入市交易;
(三)对确定为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国有土地,不按规定办理计划立项登记备案、提供规划设计图鉴及其他必需资料。
三、在办理国有土地出让有关手续中,市政府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办理协议出让经营性土地使用权项目的立项、规划或用地审批。
四、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