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监察局关于印发对我市外资项目审批
重点部门和重点岗位加强行政监察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京监发[2003]2号)
市监察局各派驻监察处,各区县监察局:
为改善投资软环境,促进我市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快速、健康发展,北京市第二次吸引外资协调会议提出,由市监察局牵头,相关外资项目审批部门协助配合,建立全市外资项目审批有关部门重点岗位监察制度。根据这一要求,市监察局制定了《对我市外资项目审批重点部门和重点岗位加强行政监察的工作方案》。现将此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监察局
二00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对我市外资项目审批重点部门和
重点岗位加强行政监察的工作方案
一、监察的范围
市监察局负责对市有关外资项目审批重点部门和重点岗位进行监督检查;市监察局有关派驻监察处和各区县监察局负责对本地区、本单位的外资项目审批重点部门和重点岗位进行监督检查。市监察局要对有关派驻监察处和各区县监察局的此项工作加强组织指导。
二、监察的内容
(一)各重点部门及重点岗位在审批涉外项目时,有无擅自设立审批事项,变相审批已明令取消审批事项的现象;审批过程是否符合行政审批事项程序性规定,特别是应受理的是否予以受理,是否在法定的审批条件和标准之外擅自增加其他条件或限制,是否实行一次性书面告知,有无超时限审批及应批不批等行为。
(二)有无审批事项程序规定不合理,影响审批效率,给审批相对人造成不便的问题。
(三)审批过程中,是否有效率低下、推诿扯皮、不负责任的现象;是否存在各种乱收费的现象;有无刁难、粗暴对待审批申请人现象;有无向审批申请人提出不正当要求以及“吃、拿、卡、要”等以权谋私行为。
(四)重点部门的有关负责人是否对重点岗位履行了监督检查职责;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进行了处理;处理的结果是否及时进行了通报;对于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是否进行了及时查处。
(五)对于发现的其他部门审批中存在的问题,是否及时移送有关监察机关进行了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