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幼儿园、中小学
接收来京投资、创业人员子女借读若干规定的通知
(京教基[2003]8号)
各区县教育委员会:
为进一步优化首都投资和人才环境,加快首都发展,给来京投资、创业和工作的海内外人士子女提供开放、公平、便利的入学机会,特作如下规定:
一、持有《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含《北京市(留学人员)工作居住证》,下同),在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其研究开发机构工作的人员,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在京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留学回国人员,其子女需在京幼儿园、中小学就读的,可持《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直接到居住地附近的幼儿园、中小学联系,幼儿园、中小学同意,即可入园、校就读。遇到幼儿园、学校接收有困难的,可到居住地所在区县教委联系,由区县教委主管科室负责协调安排。
各幼儿园、中小学对持有我市人事部门开具的正式有效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人员,为其子女申请入园、入校借读的,应按《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上注明的居住地、有效期和持证人员子女名单及本校(园)责任范围,接收其子女入园或入校借读。接收有困难的,应报区县教委主管科室,请其协调安排。
对依据本规定入校借读的学生,各中小学应要求其填写借读登记表,并以《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上标注的有效期为借读期限,给予临时学籍;借读期限内按有北京市户口的儿童、学生同样对待,免收其借读费;在参加学校的学生活动、社团组织、评优选先和受奖励与处分等方面,与其他在校有正式学籍的学生一样,享有同等待遇;在借读期限内可为其办理市内转学手续和升入高一级中小学的入学报考手续;离校时发给其借读证明,注明借读年级和年限、在校表现、学习成绩,符合毕业资格或结业条件的,发给注有“借读”字样的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其中,属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人员子女,可自愿参加学校组织的政治活动,政治学科可以免考。
二、在京长住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人员子女,取得外国长期居留权的留学回国人员子女,也可申请入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就读。
申请的办法分别是:在京长住的香港和澳门学生持香港或澳门的个人护照,台湾同胞持台胞回乡证及出入境管理部门开具的签证,到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申请就读,外籍人员子女学校自行决定是否录取;学校负责将录取学生家长证件复印件和在京工作单位的在职证明,以及学生证件的复印件,报市教委对外合作与交流处备案。取得外国长期居留权的留学回国人员子女持其在外国长期居留证件,到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申请就读,由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向市教委对外合作与交流处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学生家长证件复印件和在京工作单位的在职证明,以及学生的外国长期居留证件和护照复印件,经批准后学校可收其入校学习。
学生入学后,按所入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交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