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加强董事会建设,完善经营决策机构。董事会作为企业的经营决策机构,其成员依法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并承担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国有及国有法人控股的公司,其董事会中应当有职工代表;其他公司的董事会中可以有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中的股东代表三分之一以上由不在企业内部任职的人员担任,并可设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内部任职的独立董事。
董事长一般不得由公司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担任。
董事会按规定建立集体决策及可追溯个人责任的议事制度,并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在董事会下设立由专业人士组成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非常设咨询机构,为董事会决策提供支持和服务。董事会会议对所作出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确认。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公司章程致使企业遭受严重损失的决策,必须做到能够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规范公司经理职权,建立市场化的选聘机制。经理层人员一般应通过公开选拔,依法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具体负责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董事会与经理层要减少交叉任职,董事兼任经理层人员的人数,一般不超过董事人数的一半。董事长和总经理原则上不由一人兼任,董事长和经理分设的,董事长不越权行使经理职权。
(十一)充分发挥监事会对董事会决策、经理层经营行为和公司财务的监督作用。监事会作为企业的监督机构,其成员列席董事会会议,依照
《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公司章程履行监督职责。监事会在必要时能够指定中介机构对公司财务进行审计。
监事会成员依法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除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由市政府派出外,其他企业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半数以上由不在企业内部任职的人员担任。
三、关于企业内部改革与健全管理制度
(十二)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建立企业与职工双向选择、竞争上岗的用工机制。企业能够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科学设置工作岗位,依法自主决定招聘职工,并依照《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市政府第91号令),通过平等协商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与工会签订集体合同,建立协调劳动关系机制。在企业内部实行定岗定员、全员竞争上岗制度。对于经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职工,企业能够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形成职工能进能出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