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出资人制度。企业出资人按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权益,履行出资人义务,并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企业承担有限责任。出资人通过所投资企业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以下简称“股东会”)依法行使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不直接干预所投资企业的具体经营活动,不直接支配所投资企业的法人财产,不越过所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直接任免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不对所投资企业股东会人事选举决议或董事会聘任决议履行批准手续。
(四)确立企业法人财产制度。企业拥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经营、照章纳税、自负盈亏,并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依法接受出资人监督,维护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并对出资人承担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五)实现政企分开。对国家出资兴办和拥有股份的企业,政府通过股东代表行使所有者职能,不干预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企业不套用党政机关的行政级别,也不比照党政机关干部的行政级别确定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待遇,实行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经营者管理办法。
(六)建立规范的母子公司体制。已改制企业要按照
《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理顺与出资人和子公司之间的产权关系,并在资产、业务、财务、机构和人员等方面实现彻底分离。
(七)分离企业办社会的职能。按照“多种形式、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原则,企业采取措施,将所办的普通中小学校、医院等公益型机构以及后勤服务等福利型机构与生产经营主体相分离。分离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或移交当地政府统筹管理,或转为企业化经营,或关闭停办。
二、关于企业的法人组织结构
(八)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企业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和监事会,并制定相应的议事程序和工作规则,做到机构健全、人员到位、运作规范,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机制。
国有独资公司按照
《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不设股东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