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国有
大中型企业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评价标准》的通知
(京政体改发[2003]2号)
各区县体改办、经委,市政府有关委、办、局体改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规范工作,市政府体改办、市经委在认真总结近几年企业改制评价工作的基础上,对《北京市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评价标准》(以下简称“评价标准”)进行了修订。现将新的《评价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二00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关于本市国有大中型企业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评价标准
为规范本市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行为,指导企业提高改制质量,根据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经贸委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0〕6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评价标准。
一、关于企业公司制改革
(一)选择适宜的改制方式。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选择改制方式。资产质量较好、负担较轻的,应选择整体改制方式。资产质量差、人员多、负担重,不具备整体改制条件的企业,可以在对企业资产、人员、产品进行重组的基础上,以出资设立子公司的方式进行部分改制。以出资设立子公司方式进行部分改制的企业,其出资额应占企业净资产的50%以上或将75%以上的主营业务投入到子公司。
(二)进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造。除极少数必须由国家垄断经营的企业可以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外,竞争性行业的企业都应改制为产权清晰、出资主体多元化的公司制企业,并按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工商注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