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贷款担保机构。贷款担保基金委托北京首创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运作(以下简称首创担保公司)。首创担保公司应建立贷款担保基金专用账户,与首创担保公司的其他业务资金分开使用,并实行资金单独核算。
第八条 贷款管理与考核。贷款银行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时,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贷款担保基金代位清偿降低贷款不良率后,可恢复受理贷款申请。贷款银行按规定对贷款进行监督管理。贷款到期不能归还至首创担保公司履行代位清偿责任之间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在此期间,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不纳入贷款银行不良贷款考核体系。
第九条 贷款担保基金的风险管理。贷款担保基金对单个贷款银行小额贷款不良率达到20%时,应暂停对该行的担保业务,经与该行协商,采取进一步风险控制措施,并报经担保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再恢复担保业务。担保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贷款担保基金的年度代偿率的最高限额,对限额以内、贷款担保基金自身无法承担的代偿损失,由北京市财政局审核后予以弥补。
第十条 贷款服务。贷款银行要简化手续,为申请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因申请人不符合贷款条件而不能提供贷款的,贷款银行应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提出改进建议。贷款期间,贷款银行要加强对借款人的管理,要求借款人定期与贷款银行联系并加强帐户管理。对借款人出现透支和不能按期支付利息等情况,贷款银行应及时通知社会保障事务所和首创担保公司,共同维护贷款人及担保人的权益。
第十一条 首创担保公司应建立北京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信用体系,详细记录借款人的信用状况。信用状况良好的借款人应作为北京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优先发放的对象。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将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信用情况纳入个人信用警示系统,对恶意拖欠贷款本息的人员将在金融机构之间予以通报。
第十二条 监督与审计。贷款银行应根据本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本行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安排足额资金保证小额担保贷款的发放,及时掌握本行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情况及存在的问题,主动与就业工作主管部门沟通信息、协调工作。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要对北京市各商业银行贯彻落实情况加强监督、指导和检查。北京市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措施和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结合北京地区的实际情况,会同北京市经委、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