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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小企业,应持有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在贷款银行开立帐户,自有资金不低于贷款本金的50%;合法经营、资信程度良好,并有偿债能力。
  第三条 贷款程序与用途。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预审推荐、贷款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商业银行核贷的程序,办理贷款手续。自收到担保申请及符合条件的资料之日起,上述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给予申请人正式答复。借款人应将贷款用作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个人和企业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
  第四条 贷款额度与期限。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小额担保贷款金额不超过2万元,还款方式和计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对符合第二条规定的企业贷款金额不超过10万元。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担保机构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贷款银行可按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五条 贷款利率与贴息。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水平执行,不得向上浮动。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由北京市财政局据实全额贴息,贷款展期和逾期不予贴息。微利项目是指由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街道、工矿区等从事的商业、餐饮和修理等个体经营项目,具体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培训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每年12月结息日后,小额担保贷款银行的贴息发生额,由经办银行报其总行或本市分行(或总部)汇总,总行或本市分行(或总部)汇总后报北京市财政局审核后拨付。
  第六条 贷款担保基金。北京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贷款担保基金)主要由北京市财政局筹集,也可吸收优秀企业参加,并可接收海内外社会捐赠。贷款担保基金专户开立于北京市财政局指定的商业银行,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北京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担保。鼓励各商业银行利用贷款担保基金为下岗失业人员发放小额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得超过贷款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贷款担保基金收取的担保费不超过贷款本金的1%,由北京市财政局全额向担保机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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