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印发《北京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管发[2003]88号)
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在京营业机构、北京市商业银行、华夏银行、北京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各区县财政局、各工业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经(计)委、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国家经贸委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394号)和《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京发〔2002〕18号)精神,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件: 北京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解决北京市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过程中遇到的小额担保贷款问题,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国家经贸委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394号)和《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京发〔2002〕18号)精神,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贷款对象和条件。
(一)具有北京市城镇居民户口,年龄在60岁以下、身体健康、诚实信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和创业培训机构核发的结业证书,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的下岗失业人员。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的小企业(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