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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商业服务质量规范》(试行)的通知

  第三十一条 商品(服务)价格
  一、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严格执行属于政府监管的价格,合理制定属于企业自管的价格。要明码标价。
  二、价签标价使用阿拉伯数码标明人民币金额,真实注明商品(服务)的品名、产地、计价单位、等级、收费标准等内容。价签文字规范,一货一签,货签相符、对位。
  三、降价商品要使用降价标价签,如实标明降价原因、执行期限和原价、现价。

第八章 服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组织机构和制度
  企业要设置由主要领导负责的服务质量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建立现场管理、消费者投诉受理、服务质量考核管理等制度。
  第三十三条 管理内容
  企业服务质量管理,包括商品质量管理、经营环境管理、服务规范管理、人员服务技能培训管理等内容。
  第三十四条 规范制定
  企业服务质量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结合企业的经营特点及不同部门、不同工种岗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服务质量标准,组织员工实施,作为监督考核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员工培训
  企业服务质量管理机构制定计划,对企业员工进行职业道德、服务质量规范、岗位服务技能,以及相关的定向培训。
  第三十六条 监督管理
  一、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公布企业的服务承诺,接受消费者、新闻媒体、中介机构、政府职能部门等方面对企业服务质量的监督。
  二、企业内部监督机制。推行职工民主评议,开展合理化建议活动,改进工作,提高服务质量。
  第三十七条 考核管理
  企业服务质量管理机构依据服务标准,采取自查、互查、检查、评议等形式,对企业部门、员工进行服务质量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奖惩依据。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商业行业协会可依照本规范,结合实际,制定本行业的服务质量规范和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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