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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商业服务质量规范》(试行)的通知

  一、严格执行商品进货验收制度。进货前,须验明商品名称、包装、标签、数量、质量、合格证、必要的检测报告、各类标志及其他有效证明,依法签定采购合同。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商品,必须提供备案证明材料。商品未经验收不得上柜销售。
  二、建立商品跟踪管理制度。对库存商品及上柜商品进行环节跟踪检查和验收,防止过期、失效、变质、破损及受污染商品进入货架和柜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引厂进店(出租柜台)经营的商品应严格履行厂店协议。商店是商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未经商店检验并认可的商品,不得进店销售。
  四、食品经营要符合国家及本市法律法规的规定。食品应当无毒无害,根据商品特点,做到冷藏冷冻、生熟分开、保鲜防尘。自制食品和现场加工制作食品,应当取得卫生许可证,并符合相应的卫生要求。
  五、保健食品、特殊用途化妆品、消毒产品等与健康相关的商品,宣传介绍要真实,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随意夸大功能效用。
  六、进口商品要有海关报关单、商检证明、相关的进口依据等必备的资证材料和中文说明书。
  七、食品用具、容器、包装材料和销售用具设备要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及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劳务质量
  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规。按照行规行约,按期按质提供约定的服务。服务过程中使用的消耗物料和辅助用品,应符合质量、数量要求,不能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服务过程中不能随意降低服务标准,减少内容和环节。
  第二十九条 商品标识
  一、商品(食品)的包装标识或说明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二、在自选销售方式的零售业态中销售的商品,应当有条型码的识别标志。
  三、商标标识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
  第三十条 商品计量
  一、商品计量单位,符合国家法定标准,使用规范。不得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或符号。
  二、使用计量器具,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采用具有国家计量行政部门生产、修理许可证单位所生产的合格产品。要定期检定,计量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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