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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商业服务质量规范》(试行)的通知

  一、营业场所噪音排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及本市环保规定。禁止在商业经营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音响设备等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设备或设施,要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二十二条 温湿度
  营业场所温度、湿度、空气新鲜度、通风要适宜。具备条件的企业,冬季室内温度一般保持在摄氏22度到26度之间,夏季室内温度保持在摄氏24度到28度之间。
  第二十三条 灯光照明
  一、营业场所灯光照明达到基本亮度,以美化购物、消费环境和满足顾客购物、消费需求。
  二、营业场所应设置应急照明设备,以适应疏散照明、安全照明和备用照明的需要。
  三、定期检查维护灯光照明设备,如有损坏或发生故障,应及时修复。
  第二十四条 环境卫生
  一、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营业环境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各种设备、设施保持清洁干净,并合理设置污物桶。
  二、营业场所不乱堆乱放货物、物品,不乱张贴广告、标语。
  三、应采取措施,防治虫害、鼠害。
  四、厕所清洁卫生,有专人打扫。
  五、“门前三包”责任区有专人负责,保持卫生整洁。雨水、冰雪及时清除。要采取地面防滑措施。
  第二十五条 环境保护
  一、营业场所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装修装饰应采用绿色环保材料,确保无毒无害。
  二、做好废水、废渣、废气、油烟治理工作,排放标准符合国家规定要求,防止污染周围环境。

第七章 商品(服务)质量管理

  第二十六条 商品采购
  企业与供货商及相关业务单位签定的合同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禁止合同以外的乱收费及无故拖欠货款。
  第二十七条 商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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