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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商业服务质量规范》(试行)的通知

  四、企业根据经营特点,应设置特定的便利服务设备。如:食品加热设备、饮水机、验钞机等。
  第十五条 设施安全
  一、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消防、用电、电梯安全等法律法规。配备必需的消防设备、器材,按规定存放和更换。使用说明简单、易懂。
  二、安全通道不准堆放货物、杂物,保持畅通。
  三、扶梯、台阶、易滑路面等易出事故的部位,要有明显警示标志。
  四、广告牌、店招、空调外机等装置悬挂位置要恰当,安装牢固,线路符合要求。各项促销活动临时用电等要符合安全要求。
  五、具备条件的企业要在要害部门、要害部位设立监控设备等技术预防装置,做好日常防护工作。

第六章 服务环境

  第十六条 店招
  企业招牌文明、整洁、美观。文字书写准确、清晰、规范。
  第十七条 橱窗
  一、布置新颖,反映时代潮流。
  二、创意独特,展示经营特色。
  三、内容健康,展现社会文明新风尚。
  第十八条 商品陈列
  一、美观丰满,搭配协调,清晰醒目,便于顾客挑选。
  二、陈列设施及商品稳固、安全,定期维护保洁。
  三、随时令、节庆及时调整。
  第十九条 商品(服务)广告
  一、内容真实、健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与整体环境相协调。
  二、及时清除过期广告,保持广告的时效性。霓虹灯、灯箱、电子显示牌等固定广告设施,定时保洁维修,保持功能完好。
  第二十条 公共标志
  一、按照《公共信息标志用图形符号》的规定,设置公共标志,做到图形符号字样端正,清楚醒目,与整体环境相协调。凡使用文字标志的,要用规范汉字,要有中英文对照,译文准确。
  二、定期检查维护,做到图形符号清晰完整。
  三、店堂明显处设置购物服务示意图或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等设备,向顾客明示商品和服务布局。
  第二十一条 噪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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