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辅助服务
一、基本要求
企业应根据顾客需要和自身条件,设立辅助服务项目,并向顾客公示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
二、常规项目
咨询导购:准确介绍企业经营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营业布局、促销事项及相关问题,并给予帮助。
邮购函购:根据顾客需求,及时办理,合理收费。如无法满足,应如实答复顾客。
预订服务:根据顾客要求与企业实际,做出承诺,按期、按质提供服务。
缺货登记:按顾客需求登记,到货后及时通知。如因特殊情况无法落实货源,应当告知顾客取得谅解。
小修小配:查明原因,及时修配,保证质量,按期交货。如需收费,修配前须向顾客说明,按标准合理收费。
第十三条 售后服务
一、严格遵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解决退换货、服务质量问题。
二、企业设置专职部门或人员在授权范围内接待受理顾客投诉。接待顾客耐心热诚,及时做好投诉记录,迅速调查核实,公正、合理地解决问题。
三、需提供送货、安装调试等服务的,要做好预约登记,按约定时间、地点上门服务。服务结束,请顾客验收。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约定送货或服务的,要提前告知顾客,另行约定。
四、解决商品质量问题,按“先行负责”的原则办理。企业有承诺的,按承诺内容兑现。
第五章 服务设施
第十四条 便利设施
一、设置服务台(业务台),位置适当,标志明显。公示服务项目和内容,提供咨询服务。备有与经营项目相关的便民服务设备。
二、具备条件的企业要为顾客提供公用电话、休憩场所(休息椅)、自动取款机、紧急救助药品用具、厕所、残疾人通道、存包处、存衣处、试衣间、试鞋凳等服务设施和一定面积的停车场。
三、收银台的设置要与企业的营业面积、销售额相适应。全市具有固定营业场所、年销售收入超过50万元的零售业企业,年营业额超过20万元的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企业,应配备POS机具,受理银行卡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