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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商业服务质量规范》(试行)的通知

  二、使用普通话,表达准确流畅。
  三、具有适合岗位要求的商业外语能力和基本的哑语能力。
  四、掌握消费心理学基本常识,运用得当,能提供针对性服务。
  五、熟练使用本岗位配备的设备和相应的设施。
  第七条 仪容仪表
  一、仪表端庄,精神饱满,形体姿势大方得体,体现文明礼貌的职业形象。
  二、着装规范,佩戴胸卡上岗。胸卡内容(单位、部门、工号)齐全,便于识别。无标志服的着装须得体。
  三、服务人员化妆修饰、佩戴饰品符合行业或企业规范要求。
  第八条 营业纪律
  一、不在工作岗位闲聊、串岗、吸烟、干私活等。
  二、不因盘点、交接班、闭店等怠慢、催促顾客。

第四章 服务操作

  第九条 服务用语
  熟练运用文明服务用语。语气亲切、和蔼、真诚。
  第十条 接待服务
  一、顾客进入服务区域,要笑脸相迎,主动招呼,适时适度提供服务。不诱购,不劝购,不生拉硬拽,不强买强卖。
  二、准确、及时为顾客提供所需的商品或服务。做到成交与否、数额大小一个样。
  三、据实向顾客介绍商品、服务的品种、价格、性能、特点、使用、保养、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等要素,为顾客当好参谋。
  四、敞开陈列的商品,要让顾客直接触摸看样;需调试的商品要操作演示,介绍有关注意事项。可以试穿、试听、试看、试测的商品,要提供方便,给予指导。
  五、对售出商品进行包扎、包装,便于顾客携带。
  六、特殊商品、特殊业态不能退换货的,应事先向消费者明示。
  七、为军人和老、弱、病、残、孕等特殊顾客提供便利。
  八、顾客离店时,应道别致谢。
  第十一条 收银付货
  一、商场实行集中收银的,营业员或服务员应指引顾客到收银台付款。
  二、开具购物凭证、发票,要如实规范填写内容。
  三、掌握支票、各类信用卡的结算方法。收找钱款须准确告知顾客票款、收款和找款金额。
  四、付货时要核对票货数量,请顾客验收。顾客购买大件、大宗商品需要送货的,要提供必要的服务。采取自选销售方式的零售业态要提供推车、购物筐。
  五、顾客购物付款后,提醒顾客带走购买的商品,以免丢失、遗忘。顾客遗失物品及时交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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