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
《北京商业服务质量规范》(试行)的通知
(京商发[2003]3号)
市属商业系统各单位,各区、县商委(经贸委),各商业行业协会:
为了适应首都国际化大都市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实现商业服务规范化,为国内外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现将《北京商业服务质量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望高度重视,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抓好落实。
北京市商业委员会
二00三年一月三十日
北京商业服务质量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概述
北京是中国的首都,是国际性大都市和历史文化名城。北京商业应当树立以人为本的现代商业理念,增强竞争意识,构筑诚实信用、高效便捷的服务体系。为了规范全市商业服务质量管理,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是北京商业服务质量的基本规范。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零售业、批发业、餐饮业、住宿业、居民服务及其他服务业的企业和从业人员。
第二章 目标及要求
第三条 主要目标
实现服务质量规范化,提高企业竞争力,创造最适宜消费的环境和氛围。
第四条 基本要求
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货真价实,买卖公平,文明礼貌,服务规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三章 服务人员
第五条 就业准入条件
一、具备合法的劳动从业资格。
二、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
三、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专业技术证书。
四、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健康证明。
五、具有相应的上岗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六、遵守商业职业道德规范。
第六条 服务技能
一、熟知业务环节、程序和规范。熟知所经营商品的品种、性能、价格、使用方法等。正确介绍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