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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基地享受财政专项资金办理程序》的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高新
 技术产业孵化基地享受财政专项资金办理程序》的通知
 (京科高发[2003]203号)


各孵化基地:
  根据京政发〔2001〕38号文《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精神,现将《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基地享受财政专项资金办理程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基地享受财政专项资金办理程序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00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件:  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基地享受财政专项资金办理程序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制定本办理程序。
  1、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基地内可享受财政资金支持的在孵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并在孵化基地内注册,企业产权明晰;入驻孵化基地时,注册资金少于200万(含200万),或销售额低于500万(含500万)。
  (2)从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发、生产以及自有产品的销售,或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
  (1)各孵化基地及在孵企业获得财政专项资金总额的40%做为孵化器建设资金,由基地统一使用;用于基地的公共设施建设、向在孵企业提供服务和在孵企业项目贴息、投资和补助拨款等支持。
  (2)财政专项资金总额的另60%返还企业。
  3、孵化基地及在孵企业办理专项资金支持的各项手续以孵化基地为单位统一办理。
  4、经市科委认定的孵化基地于每年度3月以前将在孵企业名单报北京创业孵育协会确认,确认后的名单报市科委备案。
  5、协会于4月底前向北京市高新技术转化服务中心提供经市科委认定的孵化基地名单及孵化基地内可享受政策支持的在孵企业名单。
  6、孵化基地在上一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完成后向转化中心提出申请,转化中心依据北京创业孵育协会提供的名单受理申请。
  7、孵化基地汇总基地及其在孵企业的全年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房产税税票复印件及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果,年终财务决算,提交转化中心。
  8、转化中心将孵化基地及在孵企业税票复印件及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果送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分税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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