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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北京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北京市软件
 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科信发[2003]145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完善、规范“北京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双软认定)管理工作,方便企业,改善政府的服务职能,为我市软件产业发展逐步创造更优良的环境。在听取了有关方面的意见后,经研究决定:
  1、自2003年第一批“双软认定”开始,取消办理“双软认定”及软件企业年审的收费,同时取消证书工本费。
  2、自2003年第一批软件企业认定开始,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启用“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印章。
  3、自2003年第一批软件产品登记开始,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启用“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印章,在此之前盖用“北京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专用章”的证书仍然有效。
  4、自2003年第一批软件企业年审开始,通过年审的企业更换新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启用“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印章;年审记录证书启用“北京市科委软件企业认定年审专用章”,年审记录证书继续使用。
  原盖有“北京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专用章”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自2003年7月1日起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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