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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地区实验动物质量监督员工作守则的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发布
 北京地区实验动物质量监督员工作守则的通知
 (京科条发[2003]8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教科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贯彻实施的意见和建议”精神,我委印发了《关于加强北京市实验动物执法工作的实施办法》,并聘请部分实验动物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为“北京地区实验动物质量监督员”,协助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办公室,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实验动物有关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贯彻实施实验动物管理法规和国家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为了规范监督员协助执法的行为,现发布《北京地区实验动物质量监督员工作守则》。各有关单位应密切配合监督员的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检查。同时,监督员派出单位也应大力支持监督员的工作,保证监督员参加违法案件调查处理的时间。
  各有关单位可根据本守则监督实验动物质量监督员的工作,如发现问题,及时向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办公室反映。
  监督电话:68722982。
  附件:1、北京地区实验动物质量监督员工作守则
     2、北京地区实验动物质量监督检查登记表(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00三年二月十五日

附件1:      北京地区实验动物质量监督员工作守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加强北京市实验动物执法工作的实施办法》,为了加强本市行政区域内实验动物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北京(地区)实验动物质量监督员(以下简称“监督员”)协助执法的行为,特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监督员应当认真学习并熟知国家和本市有关实验动物的法律、法规和管理措施,掌握现行实验动物国家标准。
  第三条 监督员进行监督检查的同时,应开展法律、法规和业务咨询,向被检单位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四条 监督员发现下列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书面报告给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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