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取得《北京市实验动物从业人员岗位证书》的名单和证号;
(六)实验动物设施平面图。
第八条 申领《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组织应当向市动管办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申请书》;
(二)实验动物管理组织机构及其成员名单;
(三)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环境设施检测报告;
(四)管理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
(五)取得《北京市实验动物从业人员岗位证书》的名单和证号;
(六)实验动物设施平面图。
第九条 从事实验动物相关工作的个人申领实验动物许可证时,参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市动管办接到完整的申报材料后应当即时受理,并向申请组织或个人开具《北京市实验动物许可证申请受理单》。经市动管办审核后,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检查验收。
经专家现场检查验收合格的,由市动管办上报市科委审定。
经专家现场检查验收不合格的,由市动管办将验收整改意见送达申请组织或个人。
实验动物许可证审批总时限为58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实验动物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取得实验动物许可证的组织或个人,应当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向市动管办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取得实验动物许可证的组织或个人,变更许可证登记事项的,应当提前1个月向市动管办提出申请;变更适用范围的,或改、扩建原有设施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办理;停止从事适用范围工作的,应当在停止1个月内交回实验动物许可证;遗失许可证的,应当及时向市动管办报失并申请补领。
第十三条 本市对实验动物许可证实行年检。凡取得许可证的组织或个人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每年的11月份到市动管办办理年检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验动物许可证年检申请表》;
(二)实验动物许可证副本;
(三)从业人员业务培训、考核和体检记录;
(四)《北京市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明》和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质量检测记录;
(五)实验动物设施运行情况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