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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贯彻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五)取得《北京市实验动物从业人员岗位证书》的名单和证号;
  (六)实验动物设施平面图。
  第八条 申领《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组织应当向市动管办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申请书》;
  (二)实验动物管理组织机构及其成员名单;
  (三)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环境设施检测报告;
  (四)管理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
  (五)取得《北京市实验动物从业人员岗位证书》的名单和证号;
  (六)实验动物设施平面图。
  第九条 从事实验动物相关工作的个人申领实验动物许可证时,参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市动管办接到完整的申报材料后应当即时受理,并向申请组织或个人开具《北京市实验动物许可证申请受理单》。经市动管办审核后,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检查验收。
  经专家现场检查验收合格的,由市动管办上报市科委审定。
  经专家现场检查验收不合格的,由市动管办将验收整改意见送达申请组织或个人。
  实验动物许可证审批总时限为58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实验动物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取得实验动物许可证的组织或个人,应当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向市动管办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取得实验动物许可证的组织或个人,变更许可证登记事项的,应当提前1个月向市动管办提出申请;变更适用范围的,或改、扩建原有设施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办理;停止从事适用范围工作的,应当在停止1个月内交回实验动物许可证;遗失许可证的,应当及时向市动管办报失并申请补领。
  第十三条 本市对实验动物许可证实行年检。凡取得许可证的组织或个人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每年的11月份到市动管办办理年检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验动物许可证年检申请表》;
  (二)实验动物许可证副本;
  (三)从业人员业务培训、考核和体检记录;
  (四)《北京市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明》和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质量检测记录;
  (五)实验动物设施运行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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