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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贯彻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贯彻
 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科政发[2003]6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家《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发财字〔2001〕545号)和《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加强本市行政区域内实验动物许可证的管理,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制定了《北京市贯彻<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00三年二月八日

    北京市贯彻《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和《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依法审批、发放实验动物许可证,加强本市实验动物许可证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实验动物工作有关的组织或个人。
  第三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是本市实验动物许可证发放和管理的主管机关。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动管办)具体负责实验动物许可证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 实验动物许可证包括《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和《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同一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从事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保种、繁育、生产、供应、运输和有关实验动物商业性经营的组织或个人应当向市科委申领《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
  使用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进行科学研究、教学、生产、检定药品及生物制品、检验食品及化妆品等工作的组织或个人应当向市科委申领《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
  以上所称相关产品是指:实验动物饲料、垫料、笼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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