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大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03年4月25日审议通过的《大同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已经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5月22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6月14日
大同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2003年4月25日大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3年5月22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证施工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和实施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筑安全生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和劳动者遵章守纪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依法接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筑工程项目开工前的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建设项目开工安全审查登记表,对建筑工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负责建筑工程项目安全达标检查,为达标项目颁发安全文明工地证书;
(三)按有关规定组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四)负责查处建筑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参与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