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全面推行和深化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等所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都要对国家规定列入招标采购范围的药品实行集中招标采购。加大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监管力度,建立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和规范运作的药品购销机制。积极推行跟标采购,完善配送机制,进一步降低招标采购成本。坚决查处并纠正规避招标、串通投标、违规操作、不履行合同、向投标企业乱收费以及不按规定向患者让利等违纪违法行为。综合整治药品生产流通和医药价格秩序。整顿和规范药品、药材、医疗市场,降低药品“虚高”价格。严肃查处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和医疗器械、非法经营药品、违反医药价格政策、发布虚假药品广告、非法行医以及药品和医疗器械购销中的商业贿赂等违纪违法行为。药监、工商等部门要重点打击借防制“非典”擅自哄抬药价、制售伪劣医护制品、药品和欺骗群众的违法行为。加强医德医风建设、作风纪律整顿,增强医务人员“以人为本”、廉洁行医的服务理念。把医德医风建设纳入医院综合目标管理和院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建立健全医德医风考核、投诉举报、惩戒公示等制度。大力推行医疗服务收费和药品价格公示制、收费清单制、费用查询制、信息公布制、服务承诺制。坚决纠正医疗服务中开单提成、索要和收受“红包”的问题,制定规范性禁令,严格执行责任追究。
(四)认真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严格执行减轻农民负担和农村税费改革的各项政策规定。
认真落实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地方党政主要领导负总责和部门分工负责制度。建立并严格执行税费改革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切实规范税费征管行为,加强劳务管理,严把收费审批关。不准越权审批收费,不准出台新的收费项目和提高原有的收费标准,巩固农村税费改革的成果。不得突击清收农民历年形成的农业税收及提留统筹费尾欠,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尾欠一律取消。进一步规范涉农收费项目,取消不合理收费,降低过高收费标准。专项治理向农民工乱收费问题。坚决纠正农业用水、用电、农机服务等生产性费用中违反规定加价、收费和搭车收费的行为。继续督查各地农民建房、婚姻登记、中小学收费、计划生育收费公告落实情况。其中,2001年省人民政府公告中关于规范农民修建自有住房收费标准问题,一律按国务院纠风办的规定执行,即:农民建房和农民外出务工除依法颁发的证照、证书可收取工本费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禁止将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禁止将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和强制服务收费,坚决取消面向农民工的各种不合理收费。全面实行涉农税收、价格和收费公示制,禁止利用行政手段硬性摊派报刊。严肃查处加重农民负担的案(事)件,实行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建立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重点市、县联系和警示谈话制度。抓典型,抓查处,抓曝光,抓治本,确保减轻农民负担,使涉农负担案(事)件明显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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