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告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告


  为有效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的扩散,立足“防大疫、抗反复”,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通告如下。
  一、“非典”疫情处置实施属地管理
  “非典”防治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市(州)、县(区)内的单位不分行政隶属关系,一律接受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协调。各地要做到组织落实、资金落实、措施落实,保障“非典”防范的物资储备。
  二、及时公布疫情,鼓励社会监督
  省“非典”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天向社会公布全省疫情动态,适时举行新闻发布会。
  全省“非典”防治热线电话统一为“95120”,接受群众的咨询和疫情报告。
  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应自觉遵守“非典”防治有关规定,依靠科学,依法办事,群防群控,共同做好防治工作。发现“非典”疑似病人和病人密切接触者,应及时报告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拨打“95120”报告。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对前来购买治疗发热、咳嗽药品的顾客,应详细询问了解有关情况,力劝患者及时到医院就诊。
  对举报“非典”疫情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奖励;对故意隐瞒疫情和病情,导致“非典”传播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入川旅客实行健康检测
  在省内各对外开放口岸,各入川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客运码头设置交通检疫点,对入川旅客进行健康检测,发现有“非典”疑似症状的旅客,要对其就地留验观察,并及时报告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到疫情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非典”传播途径,防止扩散。
  全省各类宾馆、饭店、旅馆、招待所在接待旅客入住登记时,必须要求旅客填写健康申报表,并为其测量体温,发现有“非典”疑似症状的旅客,要立即报告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