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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社会保险条例(2003修订)

  第二十五条 建立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划入个人帐户部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费和个人使用的医疗保险费分别计入个人保险基金专户,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纳部分和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中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工作调动时,个人帐户上保险费应当随同转移。
  第二十六条 失业保险基金除支付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待遇外,还可以用于失业人员和单位富余人员进行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的补贴费用;上年收入的剩余资金可以作为促进就业资金的来源。
  第二十七条 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职工建立《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按照有关规定记载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情况,补充养老保险费、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费情况,作为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
  《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由职工本人保管,作为办理退休时凭据之一。
  第二十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审查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工资总额、离退休费用和在职人员、退休人员花名册,核准计提基金的各项基数和应当支付的各项社会保险金,以及与社会保险有关的帐目、报表等。
  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本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的缴纳和个人缴费工资的记载情况。
  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单位查询本人社会保险费缴纳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
  第二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保证社会保险基金正常支出的前提下,社会保险基金可以用于购买国家债券,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增值部分全部转入社会保险基金。
  第三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经费,国家和省有规定的,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国家和省没有规定的,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的各项管理制度,基金的收支、运行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组织报告。
  第三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财务、审计、统计制度管理、使用社会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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