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等20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9日)修改江西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19号 2003年4月22日)
《江西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已经2003年4月9日省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根据国务院《
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以外的,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命令等行政性文件。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
(一)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三)本省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按照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报送备案。
第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办法履行规范性文件备案职责,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
第五条 按照本办法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径送负责备案工作的法制机构。
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文本和说明,并按照规定的格式装订成册,一式5份。
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具备条件的,应当同时报送规范性文件的电子文本。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格式,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