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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涉及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职责权限的问题,移交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处理。
  第十九条 为重大建设项目服务的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影响了省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的,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依法在新闻媒介上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停其在1-2年内承揽重大建设项目中介业务资格:
  (一)中介机构未取得相应资格,或超越资格等级从事中介业务的;
  (二)招标代理机构或标底编制单位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同时又接受委托编制同一项目投标文件的;
  (四)中介机构故意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数字和结论的;
  (五)中介机构超越委托范围从事中介业务的。
  涉及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职责权限的问题,移交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处理。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并依法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暂停该项目的建设或者暂停所在地区或部门同类项目的审批:
  (一)越权审批项目,或擅自同意调整建设内容;
  (二)截流、挪用项目建设资金的;
  (三)承诺的项目配套资金不按时到位的;
  (四)管理监督不到位造成项目重大损失的;
  (五)非法干预项目招标投标的。
  涉及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职责权限的问题,移交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处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被稽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拒绝提供稽察所需的财务、工程质量、经营管理等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二)隐匿、伪报有关资料的。
  第二十二条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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