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令
(第86号)
《福建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已经2003年3月31日省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卢展工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对重大建设项目进行的稽察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下列建设项目,为重大建设项目:
(一)使用省级财政性资金和纳入省级财政管理专项建设基金的建设项目;
(二)使用省级财政融资资金,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三)列入省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四)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重大建设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和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其派出的稽察特派员及助理,对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进行稽察。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具体承办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的组织工作和稽察特派员及助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必须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六条 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监督被稽察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程序;
(二)检查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跟踪监测重大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
(三)监督被稽察单位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对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评价,提出奖惩建议。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稽察特派员对重大建设项目每年进行1次以上的现场稽察。稽察特派员可以对每个重大建设项目不定期开展专项稽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