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努力降低非典型肺炎对部分行业影响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努力降低非典型肺炎对
 部分行业影响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皖政明电[2003]1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一个时期以来,突如其来的非典型肺炎给我省部分行业生产经营带来了一定困难。为减少损失,确保我省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和社会稳定,现将《关于努力降低非典型肺炎对部分行业影响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00三年五月十三日

        关于努力降低非典型肺炎对部分行业影响的若干政策措施

  一、对防治非典一线的医护人员取得的补助收入,参与政府指定生产防治非典用品企业职工的加班工资,以及各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防治非典的药品、医疗用品、防护用品等(不包括现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企业和个人用于非典研究和防治的捐赠,在征收所得税时,可全额税前扣除。
  三、对科研单位及有关企业购置用于非典研究和防治的科研设备和其他专项设备,以及企业用于防治非典的科研经费,可在当年一次性从成本中列支。
  四、对影响较重的行业中的企业可按规定程序向税务部门申请缓缴税款。对经营特别困难的旅游企业,经省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批准后,可免交2003年5月1日至9月30日的税款。
  五、对受疫情影响较重的餐饮、旅店、旅游、娱乐、民航、公路客运、水路客运、出租汽车等行业(以下简称“影响较重的行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其中,属于中央的收入,包括中央收取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即各市供电局征收的部分)、库区维护建设基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水路客运附加费、城市教育费附加等实行全部免收;属于地方的收入,包括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库区维护建设基金、帮困资金、地方教育附加 (即城镇基本建设教育附加费、广告教育附加费、旅店住宿教育附加费)等实行全部免收。文化事业建设费、农网还贷资金(即各县供电公司征收的部分)、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各种价格调节基金、城市教育费附加等实行减半征收。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