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省、市要成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协调组织。开展合作医疗的县要成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有关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委员会下设经办机构,人员由县级政府调剂解决,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要建立有效的管理体制和社会监督机制,加强对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26、对农村贫困家庭实行医疗救助。医疗救助对象主要是农村五保户和贫困农民家庭。医疗救助形式可以对救助对象患大病给予一定的医疗费用补助,也可以资助其参加当地合作医疗。医疗救助资金通过政府投入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集。逐步建立独立的医疗救助基金,实行个人申请、村民代表会议评议、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医疗机构提供服务的管理办法。
九、依法加强对农村医药卫生的监督管理
27、强化农村卫生监督管理。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强化农村卫生机构、从业人员、卫生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准入管理。加强农村卫生服务质量的评估、管理与监督。县级政府要充实卫生监督力量,加强对职业病防治、食品安全和生产销售健康相关产品的卫生监督,加大对乡、村卫生监督的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其他危害公共卫生的违法行为。
28、加强农村药品监管。药品监管部门要定期组织对县及县以下药品采购渠道和药品质量的检查,开展对制售假劣药品、过期失效药品及兽药人用等违法行为的专项治理,严肃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药品行为,取缔各种非法药品集贸市场,大力整顿和规范中药材专业市场。要充实县级药品监管力量,改善药品监管装备条件,扩大农村用药监督检查和抽验的覆盖面。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医疗机构、药店销售药品的价格监督,严厉查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29、加强高毒农药及剧毒杀鼠剂管理。政府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药特别是高毒农药的管理,严格实行农药生产经营许可制度。大力开展以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高毒农药和剧毒杀鼠剂为重点的专项整治活动。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农民拒绝使用剧毒杀鼠剂的意识。针对可能发生的农药生产和使用中毒,制定应急处理和急救预案。
十、加强对农村卫生工作的领导
30、强化目标管理,确保工作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关心农民健康、发展农村卫生事业列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各市、县都要制定农村卫生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实行目标管理,把保证农村卫生支出经费、改善农村基本卫生条件、落实农村初级卫生保健规划纲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减少本地区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人数等目标的完成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省政府每年对市、县农村卫生和初级卫生保健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和评价,对抽查结果及时进行通报,以确保农村卫生工作各项任务的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