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加大对农村卫生的投入力度
19、政府卫生投入要重点向农村倾斜。各级政府要逐年增加卫生投入,增长幅度不低于同期财政经常性支出的增长幅度。从2003年起到2010年,省、市、县级政府每年增加的卫生事业经费主要用于发展农村卫生事业。省财政、卫生等部门要制定具体补助与管理办法。
20、认真落实农村公共卫生和卫生机构经费。县级政府要根据国家确定的农村公共卫生基本项目,落实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安排政府举办的农村卫生机构开展公共卫生和必要的医疗服务经费、离退休人员费用和发展建设资金。
21、对农村卫生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及公共卫生项目给予补助。省级每年对农村卫生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市级也要相应予以安排。省财政承担购买全省计划免疫疫苗和相关的运输费用,市财政对计划免疫冷链运转给予必要的补助。省、市要对县、乡开展公共卫生工作给予必要的业务经费补助,并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困难地区的重大传染病、地方病和职业病的预防控制等公共卫生项目给予补助。对实现第二周期初级卫生保健规划目标的县,以奖励形式给予经费补助。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农村卫生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严禁挪用和浪费。
七、加大卫生扶贫和卫生支农工作的力度
22、加大卫生扶贫力度。各级政府要把卫生扶贫纳入扶贫计划,并在扶贫资金中安排卫生项目,支持贫困地区农村卫生建设。城市医生在晋升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之前,必须到农村卫生机构服务累计达一年。继续实施青年卫生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
23、开展卫生对口支农活动。组织城市和部队的大中型医疗机构开展“一帮一”对口支援活动,扶持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建设。政府组织的卫生支农要根据受援单位需要实施援助项目,所需经费由派出机构的同级财政给予补助。
八、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制度
24、逐步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我省从2003年起开始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到2007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应覆盖全省农村人口的50%以上;到2010年,基本覆盖农村居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农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农民为参加合作医疗、抵御疾病风险而履行缴费义务,不能视为增加农民负担。除中央财政对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民每年按人均10元给予补助外,各级财政对实施合作医疗按实际参加人数和每年人均不低于10元的定额给予资助。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个人每年缴费原则上不低于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