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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12、调整乡镇卫生院布局。县级政府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乡镇行政区划的调整,确定乡镇卫生院的数量和布局,原则上每个乡镇应有一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在邻近城镇、医疗资源较丰富的地方,乡镇卫生院要缩小医疗服务规模。每个县要根据本地实际,建好几所中心卫生院。
  13、规范乡镇卫生院改制。对调整后多余的乡镇卫生院进行资源重组或改制,可转为医院、门诊部、村卫生室或转作它用。在改制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安置下岗职工和离退休人员,防止国有和集体资产流失,变现资金要用于农村卫生工作。改制后的机构要重新注册登记。
  14、改革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从2003年起,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人员、业务、经费等划归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职责管理。合理核定乡镇卫生院从事公共卫生人员的编制,工资由县级财政供给,财务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监管。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实行执业资格准入。
  15、深化乡镇卫生院内部运行机制改革。乡镇卫生院院长要在全县或更大的范围内公开招聘,实行院长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保证其相应待遇并将其工资和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列入财政预算。乡镇卫生院要改革分配制度,实行全员聘用制,因事设岗,按岗聘人,竞争上岗。分流、清退卫生技术岗位上不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严禁非卫生技术人员进入卫生技术岗位。
  五、培养、提高和稳定农村卫生队伍
  16、加大农村卫生技术和管理人才的培养力度。高等医学院校要针对农村需要,培养全科医学人才。医学院校大专以上学生,愿意毕业后到县级以下农村卫生机构工作的,可优先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采取初中毕业后学习5年或高中毕业后学习3年的高等专科教育等方式,定向为农村培养适用的卫生人才。鼓励农村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接受医学和卫生管理的学历教育和医学继续教育。
  17、提高农村卫生人员素质。今后进入乡镇卫生院的各类卫生技术人员都必须具备医药卫生类中专以上学历,其中,临床技术骨干要以大学本科为主,一般临床医生要具备大专学历。乡村医生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鼓励城市卫生机构的在职或离退休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服务。到2005年,全省乡镇卫生院临床医疗服务人员要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执业资格,其他卫生技术人员要具备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到2010年,全省大多数乡村医生要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执业资格。
  18、稳定农村卫生队伍和技术骨干。到乡镇卫生机构工作的医学大专以上毕业生,可执行高于同类人员1—2档的定级工资,由县级财政供给。在除城关镇以外的乡镇卫生院工作累计满30年(女满25年),并在乡镇卫生院工作岗位上退休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退休后可按本人原工资的100%发给退休费。人事、卫生部门要积极探索农村卫生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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