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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皖发[2003]6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农村卫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1、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以农村为重点的卫生工作方针,深化改革,加大投入,发挥政府引导和市场调节的作用,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缩小城乡卫生差距,全面落实初级卫生保健发展纲要,逐步提高农民健康水平。
  2、工作目标。到2010年,基本建立符合我省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健康需求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和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建立基本设施齐全的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建立具有较高专业素质的农村卫生服务队伍,建立精干高效的农村卫生管理体制,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使农民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主要健康指标达到全国平均水平。
  二、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
  3、明确农村公共卫生责任。建立和完善分级管理、以县(市、区,下同)为主的农村卫生管理体制。根据国家农村公共卫生基本项目和规划,省制定实施方案,市、县负责组织实施。农村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可由政府举办的卫生机构提供,也可由政府向符合条件的其他医疗机构购买。
  4、加强农村疾病预防控制。坚持预防为主,提高各级、特别是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处理农村重大疫情和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及救灾防病的能力,加强非典型肺炎等重点疾病的预防控制,制定预案,严格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到2010年,农村儿童计划免疫接种率达到90%以上;95%以上的县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85%的乡镇能够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提供预防保健咨询服务;95%以上的县消除碘缺乏病;血吸虫病流行区居民感染率控制在2.5%以下,正常年份发生急性血吸虫病人数控制在流行区人口数的0.05‰以内;降低农村主要慢性病的发病率和死亡率。
  5、加强农村妇幼保健工作。依法规范农村妇幼保健工作。加强孕产妇、儿童保健服务和营养指导。继续巩固爱婴医院成果,提高住院分娩率,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乡镇卫生院要具备处理孕产妇顺产的能力,县级医疗机构和中心乡镇卫生院要具备处理孕产妇难产的能力。到2010年,全省婴儿死亡率和孕产妇死亡率要分别降至24‰和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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