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1999年1月1日新《
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发生的各种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必须严格按照《
土地管理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处理。
(三)对2001年4月30日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下发以来,特别是2001年9月13日《
山东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办法》下发执行以来,商业、旅游、娱乐、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应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而以协议方式出让,造成国有土地资产严重流失的,要补缴国家土地收益,并作出说明,同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对任何单位、个人以兼并村庄等形式非法圈占土地、牟取暴利的,要给予坚决打击,没收非法收入;对原国有划拨土地、农村集体土地私自签订协议搞开发的,其协议一律无效并依法作出处理。对各种园区非法占地、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要依法立案查处。
(五)土地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执法犯法、失职渎职或徇私枉法的,必须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执法人员要调离执法岗位。对土地执法中以罚代法、以罚代刑等错误做法,要坚决予以纠正。
(六)对发现的土地违法违规问题,要查清事实,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对涉及面广、性质恶劣、影响大的严重违法案件要严肃查处,公开曝光。对顶风而上、隐瞒不报、抵制清理整顿的要严肃处理。
四、大力推进土地配置市场化
各级政府要高度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强化对建设用地的集中统一管理,推进国有土地储备制度,确保政府对土地的垄断供应权,真正建立起“一个口子进,一个池子蓄,一个口子出”的土地经营管理模式。要依法将批次转用、征用后的新增建设用地、存量闲置用地、旧城改造用地、破产企业用地和机关企事业单位搬迁后腾出的土地,统一纳入政府储备。
加强规划控制和建设用地供应总量调控。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不得擅自扩大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和城市用地规模。实施适度从紧的非饱和供地政策,防止土地供求总量的失衡。对存量土地闲置多、土地供应过量、商品房空置率较高的地方,要采取冻结供地等措施来调控土地市场。
大力推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提高经营性用地市场化配置水平。无论是城区还是各类开发园区,无论是新增建设用地还是存量建设用地,凡属于商业、旅游、娱乐、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以及其他土地供应计划公布后,同一地块有2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都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之前,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投资计划立项和规划许可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