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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发布日期:2008年1月14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4日)废止(原因:已被2007年12月20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代替。)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81号)


  《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规定》已经2003年3月3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届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黄华华
                         2003年4月8日

         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促进信息化建设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适用本规定。
  未联网的微型计算机的安全保护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国家安全机关、保密工作部门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第五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为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在紧急情况下,可采取24小时内暂时停机、暂停联网、备份数据等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并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和必要的协助。
  第六条 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应当有专门机构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和重大安全事故报警的接受和处理,为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和个人提供安全指导,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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