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真履行职责,文明执法。按照全市交通联合检疫检查工作的统一要求,各区县政府和卫生防疫、公安、交通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检查,文明执法,做好所辖区联合检疫检查工作。
(二)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交通联合检疫检查工作落实和交通畅通。采取分段检查和分散检查的方法,既要保证正常的检疫检查,又要努力保持交通畅通。一是经市政府批准已在国道、市道上设立的各交通联合检疫检查站要积极采取措施,认真开展联合检疫检查工作。二是高速公路上的联合检疫检查站要设立在服务区和符合条件的联络线上。三是其它与外省市连接的区县、街乡公路检疫检查站,由区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工作方案并负责抓好落实。四是各区县政府要认真组织好本辖区联合检疫检查工作,确保落实。要进一步加强检测力量,增加检疫设备,缩短检疫和消毒时间,保证省际交通安全畅通,保障人员和物资的正常输送。
各区县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督促检查,依法查处挖断或阻断国道、市道等道路,阻止车辆和人员通行的行为。要继续坚持卫生检疫巡查制度,加大检查力度,严格交通卫生检疫。对不履行工作职责,漏查、漏报有发烧症状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造成疫情蔓延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三)严格执行出行人员体温检测和交通客运工具消毒制度。各交通联合检疫检查站要统一实行当日一次性有效的出行人员体温检测和道路交通客运工具消毒制度。所有机场、火车站、客运站和交通联合检疫检查站不得对旅客重复进行体温检测和填表登记,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有交通联合检疫检查站和道路运输客运站不得对当日已消毒并取得《防“非典”车辆消毒证》的车辆重复消毒,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公安、交通等部门要严厉打击无证(照)从事长途旅客运输等违法行为。
(四)建立疫情信息报送和沟通反应机制。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由市交通委负责汇总全市民航、铁路、省际长途客运的检疫检查情况;各区县政府负责对设置在本辖区内的各级交通联合检疫检查站每日的检查情况统一进行汇总,并于次日上午10时前报工作小组办公室。
在交通联合检疫检查中,如发现户籍不在本地的确诊和疑似“非典”患者,在就地隔离救治的同时,应立即通报患者户籍所在地政府或疾病控制机构;请户籍所在地政府或疾病控制机构做好与病人密切接触者的追访工作并将结果及时反馈通报方。各区县政府对在本地治愈出院和排除疑似“非典”患者的人员去外地或返回外地,要事先通报其所去地区,请接报地做好跟踪工作,有异常情况及时反馈通报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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