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联合检疫检查工作机制
对通过民航、铁路、公路等交通工具出入北京的所有人员,统一执行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防治组和卫生检疫组制定的体温检测标准和交通工具消毒制度,统一实行出行人员检疫检查制度。具体要求为:
(一)对出入北京的人员实行体温检测制度。体温检测警示标准温度为37.5摄氏度,所有达到或超过37.5摄氏度的出入境人员、旅客,一律不得登乘交通工具。
1.对于乘坐飞机、火车的旅客,由机场和火车站组织在场、站入口处进行体温检测。体温检测合格者填写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卫生检疫组规定格式的《健康申报卡》,并凭该卡和机(车)票登机(车);《健康申报卡》由机场和铁路工作人员负责收取,统一按照日期航班(车次)分类保管,保管期限为14天,有条件的可输入计算机管理。发现疫情后,将同机(车)人员的信息移交疾病控制中心进行流行病学调查跟踪。
2.对于乘坐公路公共交通运输工具出行的旅客,由各长途客运站负责对旅客进行体温检测。体温检测合格者填写《健康申报卡》,由各客运站负责收取并统一按照日期、车次分类保管,保管期限为14天,有条件的可输入计算机管理。发现疫情后,将同车人员的信息移交疾病控制中心进行流行病学调查跟踪。乘坐省际长途客运车辆出入北京的旅客由交通部门负责核查车辆消毒和乘客体温登记情况。
3.对乘坐非公共交通运输工具出行的人员,由交通联合检疫检查站按照各自的职责进行检疫检查。
4.对经体温检测发现有发烧等相关症状的人员,所在机场、火车站、客运站要立即实行隔离并上报情况,同时调用专用救护车辆将其送到定点医院,通知当地对密切接触者进行跟踪调查。
联合检疫检查站对在公路交通运输工具上发现的有发烧等相关症状的人员,由交通联合检疫检查站的卫生防疫人员通知当地政府调用专用救护车辆将其送往定点医院;对同乘车辆的密切接触者先行隔离,并通知其原籍所在地政府进行跟踪调查;车辆经交通联合检疫检查站消毒后返回。
(二)统一实行营运交通工具消毒制度。飞机、火车的消毒工作分别由民航、铁路部门负责。营运长途客运车辆的消毒工作由长途客运站负责。对外省市出入北京的长途客运车辆未按规定消毒的,由交通联合检疫检查站进行强制消毒,并发给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卫生检疫组规定格式的《防“非典”车辆消毒证》,无证车辆一律不得运营。
三、建立联合检疫检查工作责任督查和追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