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0日)废止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委等部门
关于加强北京交通联合检疫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3]2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交通委、市卫生局、市公安局等部门制订的《关于加强北京交通联合检疫检查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实施方案》涉及的有关具体工作,由市交通委等部门另行规定。
二00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关于加强北京交通联合检疫检查工作的实施方案
(市交通委、市卫生局、市公安局 二00三年五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发电《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关于印发加强华北地区非典型肺炎联防联控意见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15号)精神,在本市非典型肺炎疫情期间,做好交通联合检疫检查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完善联合检疫检查责任制
(一)全市交通联合检疫检查工作由北京防控非典型肺炎工作组统一领导、指挥,下设交通联合检疫检查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工作小组由市主管领导负责,市交通委、市卫生局、市公安局等部门参加。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运输管理局。
各区县人民政府由一名区县领导负责,成立由卫生防疫、公安、交通等部门组成的区县交通联合检疫检查工作小组,负责本区县交通联合检疫检查工作。
(二)明确检疫站布局,实行三级管理,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将已经确定的28个交通联合检疫检查站作为一级站,由工作小组统一部署工作,各区县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将9个设置在高速公路的交通联合检疫检查站作为二级站,由区县政府安排部署工作;将设置在与外省市连接的区县、街乡公路的交通联合检疫检查站作为三级站,由区县统一安排部署。
(三)对乘坐公路交通工具出入北京的车辆和人员实施联合检疫检查。交通联合检疫检查工作要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由各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对通过本辖区出入北京行政区域内的车辆和人员的联合检疫检查工作。由卫生防疫、公安、交通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共同对出入北京车辆和人员进行卫生检疫检查。交通联合检疫检查的具体工作由设立在出入北京公路上的交通联合检疫检查站承担。各部门的职责分工为:公安部门负责拦截应检查的出入北京车辆和维护检查现场秩序,对拒绝接受检查的车辆和人员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卫生检疫检查顺利进行;卫生防疫部门负责对车辆和人员进行检疫检查,一旦发现可疑病人,按有关防治“非典”工作预案进行隔离、消毒处理,对可疑车辆一律不准出入北京;交通部门负责对营业性省际长途客运车辆进行检查。
(四)由民航和铁路部门各自负责乘坐飞机和火车出入北京人员的联合检疫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