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采购机构按照确定的采购项目、采购方式、资金支付方式等有关要求组织集中采购,并将采购方案提前报送财政部门备案。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按照
《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招标采购。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投标,适用
《招标投标法》。凡属集中采购项目,无论采取何种采购方式,采购人与供应商都要签订书面合同。
(六)履行采购合同
采购合同应由采购人或授权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签订后,合同副本应于七日内报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各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采购代理机构应协助采购单位 (用户)对采购项目进行质量验收,大型或复杂的采购项目,应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技术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七)支付采购资金
各级财政部门应开设政府采购专户,对采购资金实行统一管理,财政直接支付。其它任何部门、单位(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都不准开设“政府采购资金财政专户”。属于财政直接支付资金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应按照签订的采购合同和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填报资金支付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按合同约定将资金直接支付供应商。不属于财政直接支付的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按现行资金管理渠道和合同约定付款。
六、相应配套措施
(一)深化财政管理制度改革,加大实行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工作力度。进一步细化部门预算项目,提高政府采购预算的可操作性,加强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扩大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范围。
(二)结合实际制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科学合理确定政府采购范围。
(三)加强相关法规制度建设,做好政府采购基础性工作。按照
《政府采购法》要求,修改完善现行政府采购有关规章制度,并抓紧研究制定
《政府采购法》配套制度和相关办法。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规范基础性工作,提高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水平。
(四)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积极开展制度创新。在确保实现政府采购公开、高效、低成本目标的基础上,各地区应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切实可行、便于操作的管理制度,包括对通用采购项目实行“协议供货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