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完善政府集中采购监督检查机制
各级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集中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
财政部门负责对集中采购机构和各当事人执行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采购范围、采购方式、采购程序,以及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进行监督检查。对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考核,并定期公布考核结果。对政府集中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参与政府集中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以及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在集中采购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察查处。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各当事人,以及政府采购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其它对政府集中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政府集中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政府集中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政府集中采购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审理。
三、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
按照
《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资金为财政性资金,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全部或部分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采购,均属政府采购范围。按照
《政府采购法》要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货物、服务类采购公开招标数额,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授权机构确定并公布。自治区人民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实行分级管理、一年一定制度,由各级人民政府或经人民政府批准财政部门公布执行。各级人民政府通过制定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科学合理确定本地区政府采购范围。在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过程中,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认真总结完善货物类集中采购的经验和做法,并积极探索开展工程类和服务类采购活动,促进各项政府采购业务全面发展,逐步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
四、完善政府采购评标专家库和供应商信息库制度
(一)建立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专家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