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管理体制
(一)建立政府采购工作会议制度
按照
《政府采购法》和推行政府采购制度要求,自治区已成立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各地区应结合实际,建立相应的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各级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由财政、计划、监察、审计、建设、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等部门组成的领导小组工作会议,集中研究解决推行政府采购制度中的有关问题,统一协调本地区政府采购工作。
(二)依法设立集中采购机构
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
《政府采购法》的要求,尽快完成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与财政、计划部门的分离工作,并明确各自的职能职责,确保各项政府采购活动依法进行。盟市可根据工作需要,依法设立集中采购机构。旗县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置,应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由旗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而定。新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是政府采购的执行机构,是政府直属的非营利事业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法执行政府集中采购任务,各级人民政府不得将政府采购中心委托任何一个政府组成部门代行管理。集中采购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机制,采购人员应具备相关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符合专业岗位任职要求。
(三)明确监督管理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的职能
按照
《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工作需要批准在财政部门内部成立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专司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能。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规章制度;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拟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其中,工程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规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审批实行公开招标以外的政府采购方式;负责集中采购资金的缴拨管理;制定政府采购合同必备条款,受理合同备案;负责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认定,建立并管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监督管理供应商登记备案信息库;负责政府采购中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报和认定;依法受理供应商投诉并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指定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管理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发布、分析,以及政府采购网络管理和维护;负责政府采购管理人员培训;依法办理政府采购行政复议和应诉事项,查处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办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其它有关事务。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受采购人委托,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用采购项目,按照确定的采购计划、采购项目和采购方式,组织集中采购;受采购人委托,对集中采购目录内有特殊要求或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组织实施集中采购;受采购人委托,对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在委托范围内代理采购;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工程、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依法组织招投标活动;受采购人委托,依法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进行审查;按照委托权限签订或组织签订采购合同,并督促合同履行;提供实施政府采购有关情况及采购信息,受理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质疑,并就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制定集中采购内部操作规程,建立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对采购人员进行培训考核;自觉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依法独立承担集中代理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