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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意见
 (内政字[2003]139号 2003年5月7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公共财政框架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财政支出管理改革的重要环节,也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治本之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及国家关于政府采购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近年来开展政府采购工作的实际,现就贯彻《政府采购法》精神,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
  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政府采购法》要求,符合自治区实际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依法开展政府采购工作,规范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自治区经济发展和廉政建设。
  (二)基本原则
  1.强化制约机制的原则。各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与财政部门分离,执行职能与监管职能分开,并依法明确各自的职能职责,形成各司其职、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
  2.兼顾效益、效率的原则。政府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一经确定后要及时公布。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公开政府采购工作程序和采购信息,依法规范采购行为,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维护政府采购良好信誉和形象。
  4.坚持分步实施、积极推进的原则。贯彻《政府采购法》,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要分步实施、先易后难,逐步扩大采购范围和规模,与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协调配合、积极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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