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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切实加强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政字[2003]131号 2003年4月29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退耕还林工程实施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全区各地精心组织、周密安排,退耕还林工作进展顺利,对改善我区生态环境、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加快农牧民脱贫致富、推动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从前一段的实施效果看,工程管理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个别地区对退耕还林工程的重大意义认识不深、理解不够,对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宣传不到位,公开公示制度执行较差,政策兑现中普遍存在坐扣农业税以外其它费用问题;二是工程管理粗放,工作随意性大,档案管理不规范,甚至出现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补助和借机乱摊派、乱收费等严重侵害农民利益的违规违纪案件。为全面落实《退耕还林条例》(国务院令第367号)及相关政策,切实保障农牧民利益,加快全区退耕还林进程,确保退耕还林工程取得实效,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进一步提高对实施退耕还林工程重大意义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退耕还林工程作为当前农村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要层层签订责任状。各级政府的主要领导同志应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粮食部门要把好粮食质量和供应关,财政部门要认真搞好各项补助费的管理和发放工作,林业部门要抓好工程管理及种苗组织供应、核查验收工作,保障工程建设健康有序进行。
  二、加强宣传,兑现政策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0号)精神和国务院《退耕还林条例》各项规定,明确农牧民的责任和权益,把政策精神讲清讲透,把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的巨大作用和深远意义讲清讲透,做到家喻户晓。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抓好退耕还林政策兑现工作。一是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兑现程序及时兑现补助粮食,兑现的粮食必须达到国家质量标准,必须以粮食实物形式发放,不得以其它方式替代。同时,强化服务,合理确定粮食供应地点,认真做好粮食加工、代贮工作,确保群众利益不受侵害。二是生活补助费和补助粮食发放必须直接面对退耕户,禁止乡、村、社集中领取,禁止扣收除退耕地相应的农业税以外的任何费用。三是坚持公开公示制度,验收结果与兑现结果都要以村、社为单位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退耕还林政策兑现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弄虚作假、克扣冒领等不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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